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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黃大仙非法集結罪成判勞教中心 申保釋待上訴獲批 (11:30)

前年10月7日多區有示威者堵路抗議《禁蒙面法》,兩人涉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非法集結,無業青年罪脫,案發時15歲的男生被裁定罪成,今(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莫子聰稱,被告沒有「真誠悔意」,亦有吸食毒品的問題,遂判他入勞教中心。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稱法庭以「共同犯罪原則」裁定被告罪成,惟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終審法院將在10月展開聆訊,結果莫官批准保釋。

法庭早前為被告麥永華(現年17歲)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和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今在庭上指出,在被告是否有悔意方面,感化官及懲教人員撰寫的報告有不同結論,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出被告沒有悔意,另有吸食大麻習慣,故不宜判處社會服務令;但其餘由懲教人員撰寫的報告則指出,被告承認犯錯、有悔意,建議判入勞教中心。

辯方指稱,被告案發時年僅15歲,未知犯案有如此大的後果,判入勞教中心的羈留期最長為6個月,刑期不可扣除被告已還押的3周,或令刑期與被告的罪行不相稱,認為社會服務令或短期監禁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同時可讓被告繼續其中六學業。

莫官判刑時稱,假如被告是有「真誠悔意」,感化官不會寫上「被告堅持自己是清白」,認為被告沒「真誠悔意」不宜判社會服務令,考慮其年紀後,除非沒其他合適選項,否則不會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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