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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主派煽惑他人遊行囚11至16月 官稱集會自由非絕對 籲和平遊行僅「空口講白話」 (15:46)

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民主黨何俊仁等7人涉組織及煽惑他人參與前年10月九龍遊行,7人早前承認控罪,案件今(9月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7人分別被判囚11至16個月。法官胡雅文判刑時表示,2019年6月開始的社會動盪不斷升級,9月至10月幾乎每日出現示威和暴力事件,強調集會自由並非絕對,而是受到法律限制,被告的政治立場與判刑無關。

7名被告為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黃浩銘、楊森、吳文遠。

法官稱,被告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於2019年10月19日,在終審法院外舉行記者會,無視警方反對而呼籲民眾參加遊行,當中何俊仁確實呼籲要和平遊行,並叫「勇武派」及和平示威者攜手參與「公民抗命」,然而當時正值動盪時期,他們所呼籲的和平遊行只屬「空口講白話」,故意對公共秩序受到威脅視而不見。

及至2019年10月20日,陳皓桓由遊行一開始便稱知悉有朋友「做其他行動」,希望大家安全,他所指的顯然非和平行動;他在遊行結束後又感謝「手足」封路讓他們完成遊行,可見他們早預料暴力會發生。法官表示,雖辯方求情指出,眾被告不應為事後的暴力行為負責,然而作為組織者的被告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來避免暴力事件發生,實屬「責無旁貸」,考慮案情及衍生的暴力後,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項。

法官稱,考慮到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是有預謀地舉行記者會,以及各人會上的言論,以監禁24個月為量刑起點;除何俊仁外,其餘3人另涉組織涉事遊行,以監禁24個月為量刑起點。另外3人黃浩銘、楊森、吳文遠則以18個月作量刑起點。除了認罪獲減刑,由於要考慮判刑的公平性,確保被告不會重複受罰,身負數案的被告額外獲減刑2至4個月,刑期與之前的案件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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