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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涉立法會搶文件案法庭命重審 梁國雄上訴至終院押後判 上訴方:應受特權法豁免權保障 (19:45)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於2016年11月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裁判官原裁定相關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但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須發還重審,梁國雄早前申請終極上訴獲批,案件今(8月31日)在終審法院展開聆訊,法官聽畢陳辭後押後裁決。

代表梁國雄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表示,本案爭議點在於《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條所列明,議員在會議中享有的言論及辯論自由,能否延伸至議員的行為。彭力克稱,梁國雄當時是正參與會議的議員,其搶文件的行為與會議的討論事項相關,控方亦沒有控告他普通襲擊或刑事毁壞等罪行,其行為理應受第3條及第4條有關法律程序的豁免權所保障。

彭力克同意該條例第17條適用於議員,但認為該條文必須置於第3條和第4條所列明的特權之下。他又稱根據權力分立的原則,立法會獨立運作,法庭不應干預。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表示,第3條與第17條是互補不足,都是為保障立法機關的尊嚴及有效地運作,而第17條的對象必然涵蓋議員。他指出,香港立法機關沒有法定權力向違規議員罰款,與英國議會不同,故第17條是交由法庭行使權力的條文,若法庭不能針對議員行使第17條,會出現「懲罰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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