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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涉油麻地參與暴動 客戶服務員暴動等罪罪成判囚4年 3人罪脫 (13:30)

前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大,大批市民於油尖旺一帶上街聲援,4男被控在油麻地參與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等,案件今(8月31日)在區域法院裁決。一名男客戶服務員被裁定暴動、於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兩罪罪成,共判囚4年。一名學生承認一項「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被判罰款2000元,連同另外兩名被告的暴動罪不成立,當庭釋放。

被告為學生勞俊坤(23歲)、測量員黃新民(27歲)、客戶服務員連潤發(30歲)、電工鄭信達(40歲)。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稱,控方指出當日凌晨4時許彌敦道一帶有暴動,被告4人其後隨示威者走入橫街。惟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首被告和次被告從小巷走出橫街,並非從彌敦道走入橫街。林官認為,雖然二人於凌晨時分身處小巷有可疑,背包有行山杖和手套等物品,次被告更戴著呼吸過濾器,但控方不能證明他們曾在彌敦道參與暴動,故裁定二人暴動罪脫。

被告鄭信達自辯時稱,在旺角和朋友吃消夜後,獨自步往甘肅街揼骨及休息,惟走到彌敦道時見有人群,覺得混亂便走入橫街暫避,他和朋友喝了很多酒,一名男警供稱被告曾稱他為Madam(女士)。鄭信達稱背囊中的頭燈屬工作用途,也會戴口罩防塵及帶備替換衣服。林官認為其作供合理可信。

至於被告連潤發,片段顯示他戴上頭盔、手套及口罩,林官認為他是為了參加示威,並稱連潤發知道吉野家附近有暴動發生,但他「選擇依附暴動人群,肯定是要成為他們的一分子」。面對警員查問時,連潤發曾說「我頭先同果班人一齊,見到警察咪走入嚟。」林官認為此句說話是連潤發「自願據實回應」,故肯定他是跑入橫街的其中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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