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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四生體育課猝死 官引導陪審團裁死於自然或死因存疑 (18:45)

案發時19歲的中四男學生,前年3月18日上體育課期間不適暈倒,經搶救後不治,其死因研訊早前傳召包括涉事荃灣路德會呂明才中學的校長、體育科教師、為事主診斷及急救的醫生和法醫等共15名證人後,死因裁判官何俊堯今(30日)引導陪審員團稱,可以考慮事主肖葉濤是「死於自然」或「死因存疑」。陪審團將於明天(31日)退庭商議。

死因裁判官何俊堯引導陪審團時稱,事主肖葉濤(終年19歲)的姓名、性別、職業、通訊住址、出生及死亡日期地點均無爭議。就導致事主的傷害或疾病方面,法醫林百通的證供稱事主是死於淋巴細胞性心肌炎。何官稱,如一個人患有潛在足以致命的病況,而醫學界認為即使送院治療後,仍因該疾病而死亡,可裁定為「死於自然」,所以若陪審團接納法醫的證供,便可考慮死因為「死於自然」。

然而,除此以外已無其他證供,因此已沒有其他可能的裁斷,如陪審團不接納法醫的證供,認為「死於自然」的可能性較低,則只可裁定「死因存疑」。

事主母親林梅金在散庭前一度情緒激動,當庭落淚,稱「我兒子患心肌炎,不可做劇烈運動」,案發前事主住院期間有醫護人員向她稱「(兒子)不要一直跑」,才會在「學童健康狀況調查表」上「寫得清清楚楚」。何官聞言解釋,他有責任向陪審團總結所有證人的證供,包括仁濟醫院醫生供稱並無限制事主做運動,相信陪審團會一併考慮,着家屬毋須太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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