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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示身分證阻差辦公罪成判囚兩月 (20:18)

去年5月27日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網民發起包圍立法會抗議及「大三罷」,21歲男子涉於旺角拒絕向警員出示身分證,其後被搜出背包內有一張屬於他人的東亞信用卡,他早前承認一項盜竊罪,但否認阻差辦公罪受審,今(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辯方求情稱,信用卡是被告醉酒時一時拿錯,無證據證明他曾經使用,而阻差辦公則不涉任何肢體衝突。裁判官劉淑嫻最終就兩罪判囚2個月4天。

劉官裁決時引述被告蔡俊賢(21歲)自辯稱,當日在旺角山東街被防暴警員追截,因害怕而跑到奶路臣街一商店外坐下,當時警員沒有要求他出示身分證及宣布拘捕,他便被帶返警署;被告與另一警員會面時警員無警誡,他因太疲倦故無翻看內容便應警員要求一次過簽名,惟實情是大部分內容都是警員編作,包括「阿sir,我一時衝動唔畀身分證,畀次機會」。

惟劉官翻看會面紀錄後,發現每一條問題旁邊均有警員及被告的簽名,認為被告明知簽名會令他入罪,卻因疲倦而決定簽名是不合理,裁定被告是不誠實的證人。反之,兩名警員證人證供清晰明確,裁定被告當日沒有應警員要求出示身分證,阻撓警員執行職務並罪成。

劉官就盜竊罪判監7天,阻差辦公則判監2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個月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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