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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女乘客堵路罪成上訴高院遭駁回 官:唯一推論是伙同別人堵路 (18:09)

前年11月「大三罷」,多人被指停泊輕型貨車及設路障,以堵塞沙田一帶的交通。其中22歲女乘客早前裁定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成,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事後不服定罪上訴。高等法院今(27日)頒判辭表示,上訴人登上明顯有份堵路的貨車,在車上逗留逾35分鐘,唯一推論是她伙同別人堵路,故駁回上訴。

判辭表示,前年11月13日早上10時,三輛汽車在沙田科學園路堵路,其中一架輕型貨車打斜停在兩條行車線中間,警員遂拘捕車上男司機和兩名女乘客,包括上訴人潘凱玲及一名腳部受傷的女子。上訴方提出,案發一帶附近沒有診所,上訴人只是協助傷者在車上休養,並無參與堵路。惟法官黃崇厚認為,上訴人沒有作證,原審裁判官有權按照證據,否定上訴人在場的唯一目的是協助傷者。

上訴方又指出,上訴人只是乘客,對涉事貨車沒有控制權,控方難以證明她與他人協議堵路犯案。法官反駁稱,事發的科學園路並非位於市區,不是普通人閒逛的地方,當時明顯有人堵路,上訴人陪傷者登上堵路的貨車,是法庭要顧及的情況。法官續指出,案發時《禁止蒙面規例》實施逾一個月,上訴人戴上口罩,明顯想避免別人見到其容貌,故裁定原審定罪有充分證據,下令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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