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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年涉管雷射筆噴漆 呈堂證物編號與控罪書不符 警認無更正否認釀混亂 (19:12)

去年9月中環舉行「香港人權與民主祈禱會」後,港島區發生警民衝突。3名青年涉在維園附近攜有雷射筆及噴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等4罪,今(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辯方早前指出,控方呈堂證物和文件上標籤編號,與控罪書的報案編號不符,質疑證物與本案無關。辯方今(25日)指稱警員未按指示使用更正編號,該警員承認,但否認造成混亂。

3被告依次為學生吳兆綸(17歲)、地盤工人胡穎謙(22歲)和學生梁經龍(20歲),他們被指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分別攜有一支雷射筆,各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次被告涉攜有一罐噴漆,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毁及損壞財產罪。

警員羅偉誠(音譯)供稱,去年約7月已知悉須以報案編號347代替349,惟他錄口供時仍沿用舊編號,他不認為這會令他人誤會,指出有部分口供提及被告姓名。他解釋,接手案件時是使用編號347,後來就7個不同地點的拘捕行動再分拆出349等編號。

警認遺失被告消毒藥水等物品 稱非粗疏大意

證物處理方面,羅偉誠被問到是否遺失了次被告的兩支生理鹽水、兩支消毒藥水和一張摺櫈等,他稱「我同意有上述遺漏」,但不是粗疏大意,他亦不認同本案的數支雷射筆和其他案件的雷射筆混淆。案件押後至9月17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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