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林鄭月娥會同行政會議今日(24日)通過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修改電影檢查規管制度。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邱騰華下午公布,《草案》建議明文規定檢查員須考慮影片上映是否會不利於國家安全,並賦權政務司長可指示電影檢查監督,撤銷就不利國安影片已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草案》將於周五(27日)刊憲,下月1日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草案》其他立法及修訂建議(部分):
.凡電影檢查監督認為影片上映可能不利於國家安全,商經局長可延長檢查員就影片作出的決定時限,每次不多與28日,讓檢查員有足夠時間處理涉及國家安全考慮的個案,以及諮詢法律意見
.審核委員會(電影檢查)可審核電影檢查決定的條文,將不適用於以國家安全理由所作的決定
.賦予電檢監督權力,要求豁免證明書及核准證明書持有人提供關於其影片的上映資料(例如日期、時間、地點),以及賦權獲電檢監督授權的督察,在獲法庭手令的情況下進入和搜查任何地方,以加強督察採取執法行動的能力
.對上映未獲豁免或核准影片的最高刑罰,提高至監禁3年及/或罰款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