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審議劏房租務管制的條例草案委員會明(24日)再開會,運輸及房屋局今(23日)提交委員會的文件表示,實施劏房租管不會影響相關部門的執法行動,如有關部門要求拆卸分間單位,相關的人有責任遵從法定命令,業主和租客應考慮及商討如何處理有關租賃,例如若雙方有共識,租客可向業主退回租賃。
至於如分間單位因火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破壞,可否終止租約,運房局回覆稱,業主和租客可在租賃加入合適條款,訂明出現有關情況下雙方同意的處理方法;如租賃沒相關條款,業主和租客應考慮如何實際地處理,例如若雙方有共識,租客可向業主退回租賃,但租賃會否自動解除則須視乎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
另外,擬議的草案條文建議,若租客在租期內去世,租賃的指明權益可由同住家庭成員取得。運房局稱,如果出現欠租問題,業主可按照草案及《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的規限下,強制執行重收權或沒收租賃權;即使租客去世後,家庭成員之間就享有指明權益出現糾紛,並不會影響業主的重收權或租賃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