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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男藏伸縮棍判入更生中心 無力負擔逾17萬訟費 官下周二再處理 (14:57)

前年12月民陣發起「國際人權日」公眾遊行,一名案發時就讀中五的男學生,當日凌晨在大圍被搜出一支鋼製伸縮棍,他早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入更生中心。案件今(2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處理案件訟費申請,辯方稱被告沒有經濟能力,無法負擔約17.6萬元訟費。控方則表示被告有責任付訟費,裁判官因被告今日無「提犯令」而未能出庭應訊,押後至下周二(24日)再處理申請。

是次申請是關於辯方早前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但被拒的訟費,辯方表示,以被告的經濟狀況,他無法負擔兩天聆訊合共17.6萬元訟費。控方稱,申請訟費的目的不是為懲罰被告,但被告有責任付訟費,不過由於未能就責任問題與辯方達成共識,要求法庭作出裁決。裁判官香淑嫻聽取陳辭後,認為應在被告出庭下處理,遂押後再訊。

被告楊天聰(18歲)被控於前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處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支伸縮棍。裁判官早前判刑稱,該伸縮棍明顯屬攻擊性武器,被告同時攜帶防毒面具等裝備,而事發前網上有人呼籲參與遊行,有關物品明顯具目的,故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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