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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男被控襲擊撕文宣者罪脫 官稱事主供辭有隱瞞不可靠 (18:00)

30歲男子涉於去年1月在烏溪沙阻止他人撕走牆上文宣時施襲,案件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開審,被告獲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不成立,今(4日)再獲裁定另一項普通襲擊的交替控罪不成立。裁判官指出,事主不可靠,對情節有所隱瞞,直至辯方盤問,才提到糾纏期間曾咬對方手腕等,又不能辨認出被告便是施襲者,裁判官因而裁定被告無罪。

被告袁智鍵(30歲),原本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指稱他於2020年1月8日在港鐵烏溪沙站翠擁華庭外襲擊男子李忠陽。裁判官彭亮廷在審訊期間,已裁定被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表證不成立,交替的普通襲擊罪則表證成立。

根據早前審訊,事主提及當日撕走牆上文宣,與男子A起爭執,並曾扯下A的口罩,之後遭A用手上汽水杯擲向他的小腿、並被推倒在地上及箍頸等,其間有一名黑衣人將事主壓倒地上,直至防暴警員到場,事主與A被送院診斷。

裁判官彭亮廷今就普通襲擊罪裁決時指出,事主無提及自己曾咬A,直至辯方盤問才承認,認為事主供辭不可靠及有隱瞞;對於黑衣人如何制服他,事主又「含糊其詞」,加上事主在庭上無法辨認出被告,更一度錯認辯方大律師一名助手是男子A,故基於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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