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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耀明區諾軒被廉署拘捕 涉立會補選提供娛樂誘使投票予區諾軒 周四提堂 (11:52)

【11:52更新】廉署表示,今日(2日)落案起訴立法會前議員區諾軒及歌手黃耀明,稱二人涉嫌在2018年立法會港島區補選中作舞弊行為,向他人提供娛樂以誘使他人投票予區諾軒。區諾軒及黃耀明同被控一項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二人將於周四(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較早前,黃耀明透過好友郭啟華回應稱「今朝清早被拘捕,現已保釋」。

控罪指出,區諾軒及黃耀明涉於2018年3月3日,在2018年立法會補選香港島地方選區中作出舞弊行為,即為另一人提供娛樂以誘使對方在該選舉中投票予區諾軒,有關娛樂為歌唱表演。區諾軒其後在該補選中當選。

廉署指出,自2018年2月底開始,區諾軒在其社交平台專頁發帖,宣布同年3月3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舉行集會,並曾宣布黃耀明將於集會上表演。集會期間,黃耀明在台上演唱了兩首歌;在表演尾聲,他呼籲出席集會者投票予區諾軒。

廉署稱,區諾軒的社交平台專頁在同年3月4日分享一段該集會的錄像短片,當中包括黃耀明的表演及他向出席者作出的呼籲。區諾軒把有關錄像短片及該則宣布黃耀明會在集會表演的帖文,申報為其選舉廣告。

廉署指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條訂明,任何人為另一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分費用,以誘使該人或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屬舞弊行為。

相關字詞﹕黃耀明 區諾軒 廉政公署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編輯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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