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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員拒截查駕車撞警車 阻差危駕罪成 8月13日判刑 (17:39)

去年4月,港鐵太子站外有「8.31」獻花活動,防暴警在附近巡邏截查一輛私家車時,車內兩名28歲男子涉拒絕警員截查,並將私家車撞向警車。二人否認阻差辦公、危險駕駛等共3罪,案件今(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首被告阻差辦公及危險駕駛罪成,次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阻差辦公罪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月13日判刑,待索取背景報告,其間兩被告須還押。裁判官稱,兩人判監機會大。

首被告陳棟材(28歲,文員)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阻礙3名警員執行職務,及危險駕駛,導致私家車撞上警車。

裁判官香淑嫻指出,警員截停私家車、喝令陳棟材熄匙下車時,他應知道要被截查,但在警員要求他開車門時亳無反應。香官不接納被告自辯稱按警員指示舉高雙手,反稱他為何未依指示打開車門,裁定阻差辦公罪成。

香官另稱,首被告在有充足時間下,未有拉下手掣,以便停車被截查,對在場警員之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導致私家車在他控制下以時速50公里溜前,撞上警車。香官亦稱,私家車溜前時,車門僅打開一條細縫,被告自辯稱被警員伸手入車內扯起他,致車輛失控的說法不合情理,裁定他危險駕駛罪成。

次被告曾焌熙(28歲,無業)被控於同日同地阻差辦公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帶有可拆除金屬杆的可伸縮雨傘。

香官表示,當日警員要求曾焌熙下車時,私家車已向前溜,不排除他沒有時間打開車門,認為無證據顯示他阻礙警員,裁定阻差辦公罪不成立。香官認為,被告管有的雨傘比一般的重,持傘骨開端向前一揮,傘柄會伸長兩倍,達伸縮棍之效,加上當日沒下雨,認為他可能打算以傘傷害他人,判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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