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首案24歲被告唐英傑,因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日前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成立。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昨日(29日)聽取求情後,唐英傑今日(30日)被判處9年監禁,另須停牌10年。(唐英傑判辭全文)
法官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定於6年半監禁;恐怖活動罪則定於8年監禁,法官將恐怖活動罪其中的兩年半刑期分期執行,故被告終被判囚9年。
散庭後,有公眾在庭內大叫「抗爭無罪」,唐英傑的胞妹隨即哭泣,旁邊的女友人擁抱並安慰她。多名家屬向唐英傑高喊「撐住呀」,唐英傑回應說「你哋都撐住」。唐英傑的代表律師在庭後表示,將會提上訴。相關報道:劉偉聰引述唐英傑「會撐住,好似香港運動員一樣」
案件經過15日審訊後,本周二(27日)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作出裁決。辯方昨日求情稱,本案只涉及展示旗幟,情節輕微,就分裂國家罪應判5年以下監禁;至於以電單車撞警員的行為,被告只是鹵莽而非蓄意,警員傷勢不嚴重,應判監3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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