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落實劏房租務管制,相關的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29日)開會,多名立法會議員關注條例對劏房定義所涵蓋範圍較預期多。運輸及房屋局稱,若排除沒改動的單位,法律執行上未必穩妥,又料現時的定義能夠涵蓋約90%劏房。
《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今午召開第二次會議,自由黨張宇人指出,根據統計處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的分類調查,「分間單位」被介定為分間成兩個或以上單位、一般用作出租的屋宇單位,但現時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連將自住物業的其中一間房出租也包括在內,質疑偏離立法原意。
運房局主任(特別職務)陳嘉信表示,與2016年統計處調查的定義相比,條例草案涵蓋的劏房數目較多,即使業主只出租單位其中一部分也包括在內。他稱,部分樓宇的圖則,尤其是舊樓,未必能清楚顯示原有間隔,不排除部分劏房業主在沒改動單位的情況下出租,如排除沒改動的單位,法律執行上不可行,亦可能無法協助部分需要幫助的住戶。
陳嘉信又表示,條例主要是為租客提供租務保障,但如所居住的處所有違法,例如違反消防或建築條例,相關部門會繼續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