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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中學生涉管爆炸品 官要求控辯釐清條文押後裁決 (13:39)

前年11月,明愛馬鞍山一所中學兩名學生涉在校內保管含烈性炸藥TATPHA的0.34克粉末,其間疑向教師透露化學品「幾好玩」,校方報警。兩男生被控管有爆炸品等罪,原於今日(28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惟法官郭啟安稱需釐清「無牌管有彈藥」的控罪中部分法律問題,將案件押後至9月14日裁決,兩被告續准保釋。

首被告黎文光(案發時19歲)和次被告趙旭(案發時17歲)同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首被告另被控各一項管有爆炸品罪及無牌管有彈藥罪。

郭官表示,條例的「彈藥」不包括裝飾用品或私人用途的射彈,辯方稱被告的彈藥是作裝飾用途,現時彈藥受牌照規管,質疑裝飾品是否要牌照。法郭官建議控方翻查條文設立的背景,協助法庭釐清條文,着控辯雙方遞交書面補充陳辭。郭官又就未能提早提出疑慮,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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