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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案|官稱辯方不爭議「光時」有分裂國家意思 裁被告圖吸引公眾注意其政治主張 (17:45)

《港區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今(27日)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成。法官在判辭表示,被告蓄意把電單車撞向警員,符合「針對人使用嚴重暴力」的定義;又裁定是意圖吸引公眾注意其政治主張。

針對恐怖活動罪,法官在判辭指出,須考慮被告行為是否等同針對人使用嚴重暴力及危險活動,本案無爭議的是被告沒有在警方防線前停下,並在警員身邊駛過,導致警員需發射胡椒球彈,情況危險。即使假設被告在撞到警員前的車速只有20公里,速度仍然不安全。

對於辯方強調恐怖分子不會在交通燈前停下和攜有急救用品,法庭認為辯方無視整體發生的事,又指出恐怖分子不存在標準的行為守則,總結被告蓄意把電單車撞向警員,符合「針對人使用嚴重暴力」的定義。

就「嚴重危害公眾安全」的控罪元素,法庭認為「危害」一詞不一定限於身體傷害,被告公然挑戰警方及法律的行為,會令其他守法的市民為之恐懼,以為一個安全及和平的社會會因此被破壞,由此可見已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

法官:口號亦等於一個政治主張

至於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法官認為辯方專家不爭議口號帶有分裂國家意思,可以肯定被告意圖吸引公眾注意其政治主張,即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法官更強調,即使採納辯方對口號的解讀,即「恢復失去的東西,渴望重大改變」,口號亦等於一個政治主張,總結被告為實現政治主張,而威嚇不支持該政治主張的公眾,壓倒反對主張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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