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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等3人涉在報章刊選舉廣告 被廉署起訴違選舉條例周五提堂 (12:00)

廉政公署今(26日)落案起訴因「民主派35+初選案」仍被還押的戴耀廷,以及葉劍青和石守正在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廉署控告他們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在兩份報章刊登6個廣告,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萬元。3人將於周五(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3名被告戴耀廷(57歲)、葉劍青(55歲)及石守正(50歲),同被控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3(1)條。

控罪指出,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在2016年9月4日舉行的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雞蛋同盟)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萬元,以用於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6個廣告。

戴耀廷在該選舉前曾分別透過電台節目、記者會及社交媒體向選民介紹一項投票計劃,目標是透過招募選民根據該計劃提供的建議投票予某些候選人,以達致過半數當選議員均來自某特定群組。宣傳該計劃及其目標的廣告,分別在2016年8月9日、9月2日及4日刊登於《明報》及《蘋果日報》。

廉署指出,雞蛋同盟就該3個刊登於《明報》的廣告支付了133,540元,另外3個刊登於《蘋果日報》的廣告支付了12萬元。葉劍青及石守正為雞蛋同盟董事及該公司銀行帳戶的授權簽署人。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3(1)條訂明,任何人如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在選舉中或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選舉開支,即屬非法行為。任何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而招致的開支,均被視作選舉開支。

廉署補充稱,葉劍青及石守正獲保釋。被起訴的葉劍青是社署臨牀心理學家,他回覆本報表示,已向社署有關部門報告被起訴一事。至於有關案件事宜,他表示不回應。本報正向社署查詢,因應葉劍青被起訴,有否採取任何跟進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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