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壹傳媒約71%股權的黎智英,今年5月被保安局凍結資產,除非獲得保安局長許可,否則不得行使所持股份的投票權。他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批准他行使相關股份的投票權,案件今(22日)於高院進行指示聆訊。法官表示,《港區國安法》賦予執法部門凍結財產的額外權力,對於法庭而言是嶄新的議題,案件排期至9月15日作正審。
原告黎智英,被告為保安局長,今由律政司代表。原告一方爭議,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3內「處理」涉案財產的意思,不代表可以限制黎智英行使壹傳媒有限公司的股份投票權。
律政司一方表示,保安局凍結黎智英的財產,是基於莊重及嚴肅的命令,希望法庭考慮本宗解凍申請及國安法整體情况。法官陳健強聽畢表示,律政司的說法屬學術討論,對本案沒有太大幫助。
本案另一議題,在於法官有沒有酌情權批准黎智英行使股份投票權。陳官表示,如果法庭批出申請,將考慮向黎智英頒下一些附帶條件,又指出國安法賦予執法部門凍結財產的「額外權力(additional power)」,似乎和以往充公販毒財產的「特定權力(specific power)」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