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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涉冒上司簽名裁罪脫 官︰無法證明被告為唯一接觸文件者 (18:30)

28歲男警員於2017年處理一宗銀行櫃員機盜竊案期間涉偽造調查文件,包括偽冒女上司簽名,以及訛稱事主已獲賠償不需錄口供,令案件一度中止調查,盜竊案犯人在逃約一年多後才被捕。男警否認3項偽造罪及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受審,案件今(2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暫委裁判官袁焌碩裁決時表示,考慮無證據證明告有直接得益及他是唯一接觸文件的人,裁定他4罪罪名不成立。

報稱公務員的被告歐陽燊(28歲),原被控於2017年4月6日、4月8日及5月17日,偽造調查報告及偽冒女偵緝督察余詠雪的簽名;以及於同年4月6日至7月20日,身為警員,在盜竊案調查報告作虛假陳述。

暫委裁判官袁焌碩裁決時指出,雖然控方稱被告是唯一一人想盡快結案,故偽造調查文件,惟無證據顯示被告有直接得益,同隊警長亦稱被告已完成大部分調查工作,毋須在該段時間訛稱調查已中止,加上同隊案件主管無法排除曾留下便條,告知被告有關報案人已取回失款一事,令控方案情有疑點。

袁官稱,女偵緝督察余詠雪否認曾在文件上簽署,但無法證明被告是唯一接觸文件的人,亦無法證明被告是偽冒簽名的人,裁定他4項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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