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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二號橋暴動案 兩人暴動罪成分囚3年9月及4年6月  一人違禁蒙面法囚兩月 (15:50)

2019年11月12日中大「二號橋」激烈衝突,兩名中大生及兩名大專生當場被捕,4人被控暴動等罪,為首宗中大衝突暴動案。經審訊後,曾出庭自辯的中大女生鄧希雯和專業教育學院(IVE)男生張俊浩被裁定暴動罪成,其餘兩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張俊浩今(21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4年6個月;鄧希雯則被判囚3年9個月。張俊浩、鄧希雯及中大學生陳起行另被控違反《禁蒙面法》,早前亦被裁定罪成,陳起行被判兩個月監禁。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稱,當日暴動規模大,多人對警方作出直接暴力行為,例如投擲大量汽油彈、磚頭及雜物,部分是由張俊浩直接施行。

至於鄧希雯有足夠時間及空間離開現場,但她選擇留下超過13分鐘之久,其衣著及裝備和其他示威者相似,是「蓄意地憑藉她身在現場這一點,實際上鼓勵了其他人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惟沒有證據證明鄧希雯親身使用暴力,故兩人所犯罪行一致,但在情節和量刑有區別。

法官李慶年稱,當日蒙面者眾多,明顯意圖是遮蔽容貌,企圖逃避偵查及追捕,需判處阻嚇性刑罰。各人經審訊後定罪,無減刑理由,參考同級法院暴動罪的判刑,判處張俊浩監禁4年6個月,鄧希雯則被判監禁3年9個月。陳起行因違反《禁蒙面法》被判監禁2個月。

法官李慶年早前裁決時表示,被告張俊浩自辯稱打算出席胞姊的畢業禮,並在神秘女子帶領下進入暴動範圍,稱他是尋找開脫藉口。至於鄧希雯自辯稱,希望在示威現場獲得創作靈感,惟法官指出其打扮與示威者相似,在前線逗留13分鐘之久,明顯鼓勵他人參與暴動及「齊上齊落」。

對於首兩名被告陳起行及李俊皓暴動罪不成立,法官表示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兩人在暴動的核心現場逗留多久,以及是否身處暴動核心範圍,故裁定他們暴動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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