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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案|7月27日裁決 辯方結案陳辭:唐英傑未嚴重危害社會安全 (19:30)

《港區國安法》首案唐英傑案今午(20日)續審,由控辯雙方結案陳辭。辯方重申,「光時」口號的意思開放、含糊,不同人有不同看法,強調控方專家劉智鵬的看法不等於被告看法。至於恐怖活動罪,辯方稱被告所為未達至嚴重危害社會安全。雙方完成陳辭後,法官押後案件至下周二(27日)下午3時裁決。

辯方指出,「光時」八字的意思,並非所有人都與劉智鵬的看法一樣;劉智鵬過分強調字詞的慣常用法,完全忽視修辭(rhetoric),舉例有人說為權利而戰(go out and fight for your right),並不等於呼籲打人或持槍發動襲擊,重申口號有很多意思,不同人有不同看法。

辯方:控方專家劉智鵬歷史解讀太死板

辯方又稱,辯方兩名專家李詠怡及李立峯是解讀口號最合適的人選,李詠怡是政治學者,李立峯是傳播學者,兩人在各自領域均是知名學者;相反劉智鵬非統計學專家,其歷史解讀過於死板及機械化,難以立足。辯方又提到劉智鵬現身「光復元朗」遊行一事,指出他當日明顯參與了示威,質疑他並非不知道示威目的。

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辯方認為一旦法庭裁定口號可有多種不同解讀,被告就應脫罪。至於恐怖活動罪,辯方稱當日被告攜有急救用品,而且亦曾刻意避開警員,明顯非恐怖分子所為,撞向警員的行為亦未達到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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