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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案|辯方要求法庭裁表證不成立:單憑「光時」歷史含意斷定被告意圖不合理 (15:15)

《港區國安法》首案唐英傑案審訊今(8日)踏入第九天,被告唐英傑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3罪,控方已傳畢所有證人,辯方要求法庭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稱控方單憑一句「光時」口號,加上1000年不變的歷史含意,從而斷定被告的意圖完全不合理。控方重申被告於國安法生效第一天,插着口號旗幟展示吸引人注意,具煽動意圖。法官押後至明天(9日)裁決案件是否表證成立。

辯方表示,「光時」口號起初只是梁天琦參與立法會選舉的口號,即使口號出現在示威現場,它不像其他口號如「香港獨立」般,有特定意思;「光時」口號本身並無煽動他人暴力和犯法的意思,控方不能單憑一句口號證明被告有分裂國家的意圖。

至於恐怖活動罪,辯方指出被告當日穿越防線時,一直試圖避開警員,而且被告身上沒有危險物品,只有急救物品,是一名急救員;又反問哪有恐怖分子發動襲擊會一直遵守交通規則行車。

控方反駁,被告於《港區國安法》生效首天,駕車向大半個港島展示「光時」旗幟,其間有人拍掌歡呼,最終蓄意撞向警員,可見被告有煽動意圖。控方又表示,被告的行為符合恐怖活動罪中「致人重傷」及「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定義。

控方昨日(7日)未能在被告的呈堂錢包,找到懷疑「光時」卡片,打算傳召更多證人。法官陳嘉信今表示,卡片有可能在案發現場或被告留醫期間意外遺失,無證據證明被告取走卡片;再者該部分證據價值不大,最終裁定證據不必要,控方毋須傳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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