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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二號橋暴動案 兩被告暴動罪成、兩被告罪脫 (12:41)

前年11月12日中大二號橋激烈衝突,兩名中大學生及兩名大專學生當場被捕,4人被控暴動、違反《禁蒙面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受審,為首宗中大衝突的暴動案審訊。案件今(7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李慶年裁決如下:

.被告陳起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暴動罪脫

.被告李俊皓:暴動罪脫

.被告張俊浩:暴動罪罪成、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罪成、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

.被告鄧希雯:暴動罪罪成、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罪成

李俊皓當庭釋放,被裁定《禁蒙面法》罪成的被告陳起行,暫准保釋至今午3時,其餘兩被告張俊浩及鄧希雯須還押。李官將案押後至今午3時聽取求情。

4名被告為中大學生陳起行(21歲)、理大學生李俊皓(24歲)、IVE學生張俊浩(18歲)及中大學生鄧希雯(23歲),原同被控前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連同黃亭陶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陳起行、張俊浩及鄧希雯同時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張俊浩另被控管有一支激光筆。

李官裁決指,除了一名拘捕警員及一名證物警員,作供的13名警員全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首兩名被告暴動罪脫,李官稱控方沒有引用「湯偉雄案」,稱首被告陳起行在言行上直接參與暴動,亦沒有證據顯示他在暴動現場逗留多久。至於次被告李俊皓,李官表示拘捕警員供稱自己獨自截停他,說法與呈堂片段不符,而且有片段拍到他緩慢爬行時,遭警員拉落地,導致後腦着地、頭部流出血漿,與拘捕警員的供辭有關鍵性矛盾。

至於暴動罪成的兩人,李官認為第三被告張俊浩自辯稱要出席胞姊的畢業典禮,並在神秘女子的協助下佩戴裝備,說法是匪夷所思和謊話連篇。第四被告鄧希雯自辯表示,希望在示威現場取得創作靈感,李官認為她的打扮與示威者相似,亦在前線逗留13分鐘之久,明顯鼓勵他人參與暴動及「齊上齊落」。

針對違反《禁蒙面法》的控罪,首被告陳起行以現場有催淚煙為抗辯理由,惟李官表示,氣管有問題的人應該盡快遠離非法集結的範圍,故裁定他沒有合理辯解蒙面。李官續稱,被告張俊浩及鄧希雯已裁定有實際參與暴動,遂裁定兩人違反《禁蒙面法》罪成。

第三被告張俊浩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一支激光筆。李官表示, 證物警員一開始沒有發現被告的背包內有涉案激光筆,隔了超過一個小時才發現激光筆,情况相當罕見,故認為證物警員的證供不可靠,裁定該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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