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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洗黑錢18億元 法官指首被告雖非主腦但涉跨境判監7年 (19:24)

一對母女及另一家庭的姊弟和姊夫,涉在2010至2012年間,利用個人或自行持有「零收入」公司共10個銀行戶口洗黑錢,涉款18億元,早前分別被陪審團裁定5項串謀洗黑錢及8項洗黑錢罪罪成,案件今(6日)在高等法院判刑,其中4人分別被判監禁2年1個半月至7年。由於41歲男被告因病缺席,押後至下周二(13日)判刑。

5名被告依次為吳麗沙(31歲)、陳麗霜(59歲)、肖娜容(42歲)、肖友泉(31歲)及王良海(41歲),吳麗沙為陳麗霜的女兒;肖娜容為肖友泉的親姊及王良海的妻子。

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指出,證據顯示首被告吳麗沙收到「容姨」(第三被告肖娜容)提供的資料,按指示於2011年8月到中國銀行分行開設兩個「明豐貿易有限公司」的戶口,雖無親自處理全部戶口的存入及支出交易,但將網上理財功能交給他人使用,與親自使用無異,罪責不會降低。

陳官續指出,相信首被告犯案動機是賺取每月一萬元酬勞,被人利用而身陷囹圄,令家庭頓失所依,甚為不幸,她明顯協助他人營運地下錢莊,洗黑錢方式並不複雜,雖然接納她並非幕後主腦,但涉跨境元素,判處監禁7年。

法官指出,次被告陳麗霜的教育水平低,相信犯案是受女兒吳麗沙影響,無額外得益,決定將刑期下調一半,判監2年1個月15日。兩母女聞判後一度在庭上痛哭。其餘兩名被告肖娜容及肖友泉為戶口的營運及操作者,從中直接得益,肖友泉無處理任何款項,但為串謀協議者,兩人被監禁6年半。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高級督察沈灝旻表示歡迎法庭的判刑,認為對協助洗黑錢的人可起一定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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