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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司機認藏爆炸品囚40個月 官︰除為非作歹無理由管有爆炸品 (19:15)

2020年6月11日,警方凌晨在西貢萬宜水庫埋伏期間,看見4人在防波堤聚集,並傳來爆炸聲。不久4人走近警員位置,其中一人說「爆得好X勁」,警員遂上前截查,在其中一名24歲貨車司機的腰包內,搜出內有可爆炸粉末的金屬管。涉案司機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爆炸品罪,今(2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40個月。法官判刑時指出,「除了為非作歹,(被告)根本無其他原因管有爆炸品」,考慮當時的社會氣氛,無人受傷只屬僥倖。

法官謝沈智慧引述背景報告指出,被告盧國華(24歲)稱以為涉案金屬管是打火機,質疑被告否認罪責,或要推翻認罪答辯,稱「問題好嚴重」。辯方隨即澄清,被告知悉涉案金屬管是爆炸品,將維持原本的認罪答辯。法官遂休庭約一個半小時,以重新準備判刑理由書。

法官在休庭後判刑,表示被告的控罪嚴重,個人和家庭背景並非減刑理由。對於辯方求情稱被告家貧輟學,背景報告卻顯示被告因貪玩而放棄學業,法官批評被告的說法不真確、全是謊言。

謝沈智慧又引述案例指出,雖然無證據顯示被告管有涉案爆炸品的用途,但一旦它流入別人手中,或將造成嚴重傷亡。她強調,被告和同行友人被截查時,均以紙袋包裹雙手,明顯有份引爆炸藥,加上被告將爆炸品放在腰包內,便於攜帶取用,屬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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