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涉駕駛插有「光時」口號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3罪,審訊今(24日)踏入第二天。首名證人、當日擔任指揮官的女警司繼續作供,稱看到被告駕電單車高速穿過防線,距離最近的警員少於2米,過程中沒警員受傷。另一名高級督察則供稱,被告行為對他和同僚構成即時危險。18:20報道:警向被告射失兩發胡椒球彈 辯方質疑若射中被告面或更危險
控方案情指出,唐英傑先後3度衝過警方防線,最後撞上第四道防線,令3名警員嚴重受傷。
在第一道防線、即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交界執勤的警司譚蘊兒供稱,當時她聽到背後傳來電單車的引擎聲,回頭看到一輛電單車高速駛向防線,有同僚大叫「停車」,但電單車很快在警員旁穿過。她記得,附近有民眾歡呼,而且歡呼聲是大過引擎聲。
辯方:若被告進行恐怖活動可轉快線撞警而非留在慢線
辯方指出,警員當時佔據中線和快線,慢線可使用,被告當時在慢線行駛,若他當時是想進行恐怖活動,可以轉向中線或快線撞向警員,譚蘊兒稱不猜測被告當時想法。
在相同地方執勤的高級督察黃瀚緯則供稱,被告當時的時速約50公里,他在未經警方批准下高速越過防線,「對我和同僚構成即時危險」。他補充說,被告行為亦可對附近的行人造成危險,但他坦言不知被告是想發動襲擊、擾亂公眾秩序,還是純粹憤怒。法官問黃瀚緯,被告有否減速,黃瀚緯回答被告只有加速沒減速。聆訊午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