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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頌恆衝擊立法會非法集結罪終極上訴 上訴方:控方須證明被告自知行為令人「害怕」 (14:22)

因立法會宣誓風波被取消議員資格、現已流亡到美國的青年新政前召集人梁頌恆,2016年因衝擊立法會會議室,被裁定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4周,梁頌恆早前向終審法院提終極上訴,案件今日(22日)在終審法院審理。上訴方爭議「非法集結罪」中的控罪元素,認為控方須證明被告自知行為令人「害怕」,否則會令無辜的人入罪。法官聽畢陳辭,擇日頒下判辭。

代表梁頌恆的大律師郭憬憲表示,非法集結罪中的「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罪行元素,控方須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因為若被告不自知集結時行為會令人害怕,仍須負上絕對法律責任(absolute liability),做法會令無辜的人入罪,亦削弱對集會和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的保障。

郭憬憲舉例指出,一群黑衣人上街和平遊行並舉起「五一」手勢,並沒有任何暴力意圖,亦無意使他人害怕,但有些人可能因此勾起對2019年連串暴力示威的回憶而感到害怕,若因旁人自行回憶而產生的害怕,從而將黑衣人定罪並不合理。

律政司代表、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回應稱,條文相當簡單直接,主觀的心理狀態並不需要考慮;條例的立法原意是為維持公眾秩序,故採用了預防性質的字句,防止人破壞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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