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港聞

18歲男生涉藏激光筆脫罪 官:控方未能證呈堂激光筆屬當日搜出 (18:45)

案發時17歲的男生涉在前年11月11日「大三罷」在旺角管有激光筆,他否認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受審,案件今(1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香淑嫻稱,本案發生在連串社會暴力示威高峰期,被告帶同涉案物品出現在現場,見警車便急步走是十分可疑,惟控方未能證物呈堂的激光筆正是被告當日被搜出的那一支,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被告彭裕謙(現年18歲)沒律師代表,早前以英語自辯。他在庭外表示「放鬆咗,係開心嘅結果」,又稱沒法律背景的他是透過自行修讀法律書籍而學習抗辯,透露將來打算修讀法律。

裁判官香淑嫻指出,案發當日警方拘捕19人、共檢獲3支激光筆,只有一支與被告有關,該筆由檢取、送至化驗至存放在證物室歷時數個月,其間曾有11人經手,亦多次被提取。而當日檢獲的3支激光筆編號與送至檢驗的均為兩組不同的編號,惟本案無任何證人提及兩組編號的激光筆有何關係、哪一件證物獲發哪一個編號等。

另有證供指出,2020年交收證物的證物房女警似乎弄錯年份,但她堅稱不可能有錯,亦拒絕查看呈堂證物,香官認為其證供已令控方的證物鏈蒙上不能解釋的瑕疵。

香官稱,本案發生在連串社會暴力示威高峰期,被告在清晨攜帶與一般示威者用以掩藏身分、抵抗警察的物品,走到曾發生堵路的附近街道,見警車便低頭急步離開是十分可疑,然而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下,證明呈堂的激光筆正是從被告背包檢取的那一支,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相關報道:

兩學生涉藏激光筆伸縮棍 一人認罪求情稱受朋輩網絡影響犯案(4月7日)

相關字詞﹕大三罷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香淑嫻 編輯推介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