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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攜六角匙上訴得直獲撤管武器罪 官:無法就用途作唯一合理推論 (17:15)

前年11月「大三罷」行動中,一名城大男生涉在青衣堵路及攜有一串六角匙,早前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工具作非法用途」和「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共兩罪成立,判入更生中心。男生不服提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今(17日)頒下判辭,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上訴得直,堵路罪則維持原判。張官在庭上表示,今次上訴得直僅基於法律上的技術原因。涉案男生已服刑完畢。

針對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上訴方早前爭議,上訴人陳東成(案發時17歲)身穿黑衣不代表參與堵路,質疑原審定罪不公。惟張官在判辭反駁,反修例示威者穿黑衣是眾所周知的事情,所以上訴人身穿黑衣,並站在堵路者中間,已有支持和鼓勵堵路的作用,遂駁回該控罪的上訴。

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工具作非法用途罪,上訴方提出本案不涉及暴力情節,上訴人管有六角匙的意圖未必是傷人。張官表示,從控罪詳情可見,控方的檢控基礎是上訴人有意用六角匙攻擊阻擋他堵路的人;不過,六角匙可以開啟六角形的凹槽,亦可用於堵路或破壞物品,法庭無法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故此,張官裁定該控罪上訴得直,撤銷原審定罪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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