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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檢查員指引修訂刊憲 影片倘危害國家安全應評「不宜上映」 (11:58)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表示,《電影檢查條例》(第392章)檢查員指引修訂今日(11日)刊憲。修訂指出電影檢查員在電影審查及分級工作時,應顧及其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活動的職責。若上映影片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整部影片及對觀眾的影響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或危害維護國家安全,檢查員應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

指引修訂指出,電影檢查員應小心留意影片中對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損害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所作的描繪、刻劃或表現,以及可客觀和合理地被視作認同、支持、宣揚、美化、鼓勵或煽動該等行為或活動的內容,當考慮整部影片及對觀眾的影響時,檢查員應顧及其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活動的職責,以及香港居民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共同義務。

商經局稱,根據《港區國安法》第三條,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以及香港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國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電影檢查員在履行條例下的職務時,須遵守上述條文。

相關字詞﹕電影審查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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