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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修例准律政司律政人員成資深大律師 鄭若驊建議離職後不留銜頭 (16:34)

律政司長鄭若驊建議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容許在律政司工作的律政人員(legal officers),包括事務律師,有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鄭若驊今日(9日)出席立法會會議後表示,建議沒有改變符合「資深大律師」的準則,根據現行《法律執業者條例》,申請者同樣需要有足夠能力、聲望、對法律有足夠認識、為具有所需經驗的訟辯人(advocate)。她又稱,律政人員若在修例後獲委任資深大律師,不建議離職後保留銜頭。

鄭若驊表示,在律政司工作中,即使律政人員本身是事務律師,亦需要負責出庭訟辯;而身為大律師律政人員,亦需要做事務律師的工作,與私人市場事務律師及大律師的分工不同。她稱,律政司並不建議修改任何準則,強調最重要是達至選賢任能,希望律政司本身是事務律師的律政人員,可與其他訟辯人一樣,有同等獲肯定的機會,不會因為出身或是否事務律師而影響公平性。

鄭若驊指出,一直留意到有律政人員工作能力非常好,庭上訟辯的表現優秀,直至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上月底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觸發她決定改變制度,希望讓律政人員可得到公平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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