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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董事涉謀殺情婦毁屍兩裁罪成上訴得直 上訴庭命第三度重審 (17:30)

已婚證券公司董事陳文深涉殺死情婦後毁屍滅迹一案,經高等法院兩度審訊皆被裁定謀殺罪成,依例判終身監禁。陳文深早前再提出定罪上訴,上訴庭今(8日)頒下判辭裁定陳文深上訴得直,但不接納上訴方以案件經歷兩次重審,將陳文深直接判處誤殺罪成的要求,並認為本案以挑釁下殺人作辯護的議題未曾在審訊中處理過,即使案件第三度重審不常見,但亦非不尋常,故下令案件發還重審,控方須於14日內重新遞交新控罪書。

案發時為國泰君安國際控股董事的上訴人陳文深,被指於2011年10月6日謀殺33歲情婦秦嘉儀。陳文深於2015年首次審訊,拒絕承認殺人,惟遭裁定謀殺罪成,成為本港首宗「無屍、無招認、無法證」但成功入罪的謀殺案件。陳文深後來上訴,案件下令重審。2017年案件重審時,陳文深改口承認錯手殺人,但審訊後仍被裁謀殺罪成。

上訴庭在判辭中指出,有證供顯示陳文深與事主相戀期間,對事主愛護有加,慷慨地給予她財政支持。惟事主生前酗酒,更有襲擊陳文深的前科,在酒醉後性格變得具攻擊性、挑釁性。當陳文深的妻子知悉婚外情,陳文深向事主要求分手但遭拒;事主更有意向報館披露陳文深涉內幕交易,報復陳文深提出分手。根據上述證供,不排除事發時因為事主行為,令陳文深受激怒下殺人,惟原審法官彭寶琴在此基礎下,沒有就挑釁下殺人的辯護理由引導陪審團,提出誤殺的裁決。上訴庭因此裁定陳文深上訴得直,下令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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