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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集結案不在場可否入罪 終院將釐清「伙同犯罪」原則 (11:40)

2019年7月28日的上環衝突,健身公司東主夫婦湯偉雄、杜依蘭以及16歲少女被控暴動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後來要求上訴庭釐清,「伙同犯罪」原則可否套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案件,上訴庭早前裁定有關原則適用,不在犯案現場的犯案者同樣可入罪。其後湯偉雄就裁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7日)頒下判辭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換言之爭議將在終審法院作出最終裁決。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高院法官彭寶琴共同審理。判辭指出,「伙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則對日後檢控非法集結和暴動罪有深遠影響,因有關爭議具有重大廣泛的重要性,故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庭早前頒下裁決時指出,現時的非法集結或暴動流動性高,部分人並非身處案發現場犯案,相關行為包括透過電話和社交媒體鼓勵或宣傳示威、以「哨兵」方式通報警方佈防以及駕車接送示威者離開等,若「伙同犯罪」原則被剔除,將出現顯著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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