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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恐刑記者罪脫 律政司不服上訴10月29日審 (17:30)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17年前出席六四集會時,涉恐嚇《東方日報》記者,於去年9月經審訊後獲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罪不成立。律政司其後提上訴,但因原審裁判官拒絕簽署上訴程序所須、由律政司草擬的案情呈述,只簽署了裁判官自行草擬的版本,今(4日)在高等法院申請「履行義務令」(mandamus),要求法庭下令裁判官簽署原有版本。法官指出,如控辯雙方在商討確定最終的案情呈述及當中的上訴爭議問題後,便會以書面形式發出該命令,另定於10月29日上訴正審。

針對案情呈述內容,律政司一方希望將曾為事主記者診症的精神科醫生證供包括在案情內,認為該醫生是不被爭議的專家證人,他的證供能令法庭在處理上訴時,對事件有更全面了解。不過,黎智英一方反對,認為該醫生是事實證人,上訴只可處理法律問題。

黎智英一方要求將所有證人的庭上證供謄本包含在案情內,但法官陳慶偉表示「絕對不可」,反問「如果有10名、20名、30名證人又如此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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