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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路邊搬狗屍取內臟罪成判緩刑 官不信被告稱為清理環境 (13:55)

六旬男子於去年10月14日,在落馬洲青山公路行人路徒手取出雌性唐狗屍內臟,疑帶回家食用,女途人上前給予100元阻止,老翁否認一項企圖使用狗肉作食物罪而受審,案件今(4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裁決。暫委裁判官馮念偉裁決時,不接納被告出於好心清理環境而徒手搬狗屍及取出其內臟,裁定他目的就是食用並罪名成立,判處他監禁5天,緩刑12個月。

暫委裁判官馮念偉指出,已退休的被告張顯明(68歲)的證供不合理亦不合邏輯,他自辯稱一心想清理環境、避免交通受阻,但徒手搬狗屍及取出內臟有違常理,又質疑被告為何沒有清理狗屍被拖行時留下的血迹,將狗屍內臟取出放入膠袋後便離開,亦沒致電愛護動物協會或警方協助處理狗屍,更何況若出於好心,根本毋須取出內臟,更不應接受女途人給予的100元。

馮官表示,附近已有垃圾桶,質疑被告稱想帶回家棄掉的說法並非真話。反之,控方證人證供清晰直接,接納其證供,裁定被告將內臟帶回家就是食用並罪成。

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親自求情稱,其右腳曾因兩次車禍折斷,現靠每月高齡生活津貼及傷殘津貼共3500元維生,又說「我個心唔服,我做咗好事,但畀人砌生豬肉」。

馮官判刑時指出,人和貓狗有特殊關係,有微妙情意結,不當處理內臟或殘骸亦會造成環境問題,在社會及文化進步下,無論有否養狗都不會接受被告的行為,為配合立法原意,以保障動動免受不必要虐待,須判處阻嚇刑罰,考慮其個人背景及身體狀況後,決定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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