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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男生藏打火槍士巴拿判入勞教中心 官:判刑須具阻嚇性 (18:00)

前年11月10日「八區遊行」一名18歲職訓局男學生在荃灣被警員截查,在背囊被搜出打火槍及士巴拿,並未能出示身分證。早前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罪成,今午(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並因未能出示身分證罰款500元。裁判官香淑嫻稱案件性質嚴重,判刑須具阻嚇性。

辯方讀出被告馮天成(18歲)叔父的求情信,稱被告父母離異,與姐姐由祖父母照顧。他在學時的實習工作很用心,一半薪金都交給祖父母作家用。家人稱馮天成十分孝順,還押時最記掛祖父母的健康。

辯方求情時指出,背囊中大部分用品都屬防護性質,而且攻擊性用品沒有使用過,故案件不是最嚴重。

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指出,雖然被告尚算年輕,但案件性質嚴重,判刑須具阻嚇性,故判被告入勞教中心,加強守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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