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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遊行非法集結案 官:被告主張「和理非」惟遊行現非法暴力 即時監禁屬唯一選擇 (15:51)

10.1遊行非法集結案今(2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及秘書蔡耀昌、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等10名被告判囚14至18個月,單仲偕、蔡耀昌判緩刑。法官胡雅文在庭上親自讀出判刑理由,稱雖然被告只打算進行「和理非」遊行,惟當時出現堵路、放火和刑毁的情況,又稱「所有人的行為都會帶來後果」,被告在不穩的時代下刻意違反法律和挑戰公安,即時監禁屬唯一選擇。

胡官表示,2019年6月的社會動盪在接下來的月份不斷升級,暴力和滋擾程度亦有所增加,當年9月幾乎每日出現社會動盪、示威和暴力事件,當中部分為大規模和長時間的暴力非法集結或暴動,形容首4名被告煽惑他人參與遊行的前一日,示威者曾投擲接近200枚汽油彈,認為「黃之鋒衝入公民廣場」案的判刑原則適用於本案。

胡官又稱,集會和言論自由的權利並非絕對,不同司法管轄區亦設立與香港相同或相似的通知機制,形容相關自由會受限制,與一個人的政見無關。

就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和何俊仁在案發前一日的記者會中呼籲他人參與遊行等行為,胡官批評,雖然他們主張「和理非」的遊行,但當時每日發生的事正正相反,可見有關主張「多麼天真和不切實際」,形容相關情況不是後見之明,有關風險當時每日都存在。胡官又指出,即使被告多次公開聲言法律不公,以及他們的權利自由受打壓,惟「重複述說這些話亦不會令有關陳述成真,或令事件有所緩和」。

至於全部被告認為,他們只打算進行和平的遊行,不應為任何非法事件負上責任,惟胡官表示,被告有份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其中4人更鼓勵和煽惑他人參與其中,「無論一個人的身分如何,所有人的行為都會帶來後果」。胡官指出,雖然本案為未經批准集結,但不代表法庭不能將遊行中的暴力和非法行為作考慮,形容當時出現堵路、放火和刑事毁壞的情況,認為有關情況並不和平,形容被告在不穩的時代下,刻意違反法律和挑戰公安的行為屬嚴重因素,即時監禁屬唯一選擇。

至於部分被告求情時,提及當時的行為屬公民抗命,胡官反駁稱公民抗命必須和平和非暴力,認為有關說法在本案沒有顯著的求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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