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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管索帶囚5.5個月上訴押後8月訊 官質疑條文標點符號影響解讀否 (14:32)

2019年11月維園發生警民衝突,34歲地產經紀被搜出48條索帶,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裁判官早前裁定地產經紀管有的索帶可用於武裝衝突、毆鬥傷人及造成交通阻塞的非法用途,裁定罪名成立,判囚5個半月。地產經紀其後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案件今(27日)原定在高等法院審理,惟上訴庭再提出法例詮釋的問題,要求雙方進一步回應,押後至8月6日再訊。

被告陳俊傑被控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及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律政司早前因案件涉法律爭拗,要求改由上訴庭直接審理本案,申請獲高院原訟庭批准。

控罪涉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可處第2級罰款或監禁2年。」

上訴方認為,上述條文對束縛人身、攻擊性武器、入侵處所,以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進行規管,而觀乎條文寫法,「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應理解為只涉入侵處所的工具。

法官彭寶琴查詢,上訴方基於「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中,「百合匙」後沒有頓號,而將「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歸類為入侵處所的工具的說法是否正確。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亦質疑,條文所用的標點符號有否影響法庭對條文的解讀,正如「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的條文「最後嘅句子有冇逗號都係因人而異」。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則認為,觀乎條文的中英文版本,認為兩個版本的表達方式有異,問法庭應如何處理有關情況。

法官彭寶琴另指出,上訴方援引1968和1994年的案例,惟有關條文曾被修改,包括基於《人權法》的出現,刪除被告需作出圓滿解釋的要求,質疑有關案例是否依然適用。上訴庭最終認為雙方需時再作準備,決定押後再訊,被告繼續獲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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