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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員認侮辱國旗區旗保釋候判 官批行為愚昧命賠1080元 (17:41)

38歲物業管理員涉於去年10月3日凌晨,因政見及酗酒問題,在元朗扯掉市民自發插在欄杆上的8面國旗,扔到明渠及地上,又扯掉一面區旗放在褲袋內,當場被捕。男子今(26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共兩罪。裁判官水佳麗指出,被告的行為是不尊重自己國家、國旗及區旗,相當於不尊重身為中國人或香港人的身分,行為極之愚昧,惟考慮案發時沒人群聚集,接納被告受酒精影響而犯案,決定先為他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6月9日判刑,其間被告獲准保釋,並下令他向事主賠償1080元。

被告黃卓傑(38歲),報稱物業管理,被控於2020年10月3日,在元朗安寧路近燈柱FB3333,公開及故意以毁損的方式侮辱8面國旗及1面區旗。

辯方呈上被告親友及上司等的求情信,稱被告以往受父親影響因而有情緒問題,父親早年離世,被告便投身社會工作,惟因工作壓力而染上酗酒的陋習,參加戒酒及情緒輔導後,已成功戒酒及處理好情緒。

辯方呈上羅敏聰侮辱國旗一案,指出被告當時沒對涉案旗幟進行踐踏等侮辱行為,當時沒人群聚集,被告是受酒精影響而犯案,並非有預謀,他事後已後悔,亦願意賠償。

案情指稱,被告於10月3日凌晨1時許,在元朗安寧路扯下8面國旗及一面區旗被事主目擊,便衣警員上前截查被告,被告在警誡下稱因為政見及「飲咗酒」,「嬲嬲地」扯甩國旗,最終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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