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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女文書助理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脫 官:不確定被告查資料是否為助前夫 (13:30)

稅務局女文書助理涉未經授權下,利用中央電腦獲取前夫債主的個人資料,並告知前夫,她早前否認兩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受審。裁判官今(2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時指出,被告曾查閱事主資料確實可疑,但欠缺證供指出被告在案發時獲派什麼工作,未能確定被告查閱資料是否一定為了協助前夫,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黃綺芳(54歲)否認2016年2月17日及19日不誠實地取用稅務局中央電腦系統,她當時任職於稅務局H6組。審訊時,事主陳耀智供稱,他從沒有向被告前夫黎金雷透露自己妻子的姓名和住址,但黎金雷卻知道其妻住址並邀約到該處見面,陳耀智為此詢問黎時,黎回答「你唔記得我老婆喺嗰度做咩?」

暫委裁判官陳志輝裁決時稱,被告職務通常以雜務為主,如存檔、影印等,但亦可使用稅局電腦,並有個人電腦帳戶;而控方證供中雖然有H組的人員作供,但該證人屬於H2小組,並非H6小組,即使該證人說明文書助理一般不用接觸稅局電腦系統,但亦有例外,例如需更新納稅人資料。

陳官續稱,每個小組工作範疇不相同,法庭無法從證供得知,是否每名文書助理工作也一樣,在不知被告於案發時獲派什麼工作的情況下,被告的行為雖然確有可疑之處,但無法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指出被告必是為前夫查閱資料,裁定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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