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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司法覆核違國安法案不設陪審團敗訴 (12:48)

《港區國安法》的首案被告唐英傑,因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案件下月23日在高等法院開審,由3名法官共同審理,不設陪審團。唐英傑早前就不設陪審團的做法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早前開審,高院今(20日)頒下判辭,認為申請方提出的理據無一成立,裁定司法覆核敗訴。

申請人為唐英傑,答辯人為律政司長。唐英傑一方在早前聆訊時指出,陪審團審訊屬香港市民的基本權益,律政司亦沒交代審訊不設陪審團的實際原因。律政司一方反駁,陪審團制度並非基本權利,《基本法》訂明保留陪審團制度的條文亦並非一成不變。

官:港區國安法創立新刑事審訊模式 國安案陪審團審訊權被廢

判辭由法官李運騰撰寫,指出雖然陪審團制度是普通法的傳統,而過去高院的刑事審訊均以此方式進行,不過《港區國安法》第46條創立了「一種新的刑事審訊模式」,令高院審理國安法案件時可由陪審團或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處理。至於應選擇哪一種審訊模式,則由律政司長自行決定。

李官又指出,陪審團審訊並非被告的憲制權利;即使陪審團審訊屬被告權利,該權利亦因《港區國安法》的特殊法律地位,以及第46條和第62條的規定,在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審訊中被廢除。

對於申請方爭議在律政司長發出指示毋須陪審團的證書前,被告無機會抗辯,李官表示,《港區國安法》並無要求在發出決定前通知被告或聽取被告陳辭。就申請方認為律政司長誤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導致其決定本身不合法,李官認為「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理由已相當清晰和足夠,除非申請方指控律政司長的檢控有不當動機,否則法院沒有基礎介入檢控決定,最終認為申請沒有合理可辯性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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