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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男生藏打火槍士巴拿罪成還押 官:被告身上裝備居心「昭然若揭」 (17:56)

前年11月10日荃灣區有示威者堵路,18歲學生遇警截查,被搜出打火槍、士巴拿等可疑物品,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及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兩罪,今(1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兩罪罪成。裁判官稱以被告身上裝備,其居心「昭然若揭」,顯然是立心與同道中人破壞及抵抗警察。被告還押至6月2日判刑,以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等報告。

學生馮天成(18歲)被控於前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地皇廣場外天橋管有打火槍、士巴拿、面罩巾、護目鏡及防毒面具等物品;以及未能出示身分證。

被告自辯時稱,當日他回家遇上警民衝突,便放下背囊駐足觀看,離開時卻錯拿別人的背囊,之後遭截查。裁判官香淑嫻認為,被告聲稱將其背囊放在腳邊,故他不可能會錯拿別人背囊,即使其背囊被他人搶走,他必然會發現到,認為其說法難以置信。

香官續稱,被告管有打火槍及士巴拿,以及一應俱全的防護裝備,明顯有意與同道中人抵抗警察並意圖損壞他人財產,終裁定他兩罪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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