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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亞氏保加症男生被加刑判入教導所 申上訴終院許可被拒 (18:09)

患有亞氏保加症的15歲男生前年11月向柴灣已婚警察宿舍投擲一枚汽油彈,早前承認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被判3年感化。惟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改判男生入教導所。男生不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稱上訴庭未有充份考慮其病情及是否獲得適切治療,上訴庭(12日)今頒下判辭,稱案件不涉任何懸而未決的法律原則,拒絕申請。

上訴方表示,法庭判罰一個有精神障礙的被告時,應盡可能讓他得到治療,而教導所只能提供普通醫療服務,不會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少年制定康復計劃,上訴庭的判決過分着重懲罰和阻嚇。另外,上訴方稱男生是在他人慫恿下失去理性判斷能力,但上訴庭評估罪責時,拒絕給予其病情任何比重。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在判辭指出,上訴方提出的案例中,被告是患有精神分裂、思覺失調等病症,病情相當嚴重。雖然上訴人因亞氏保加症及過度活躍症影響其判斷力和同理心,但他是有相當程度的自主,知道自己在犯法,卻選擇「放棄管束自己,自甘捲進暴力的行為」。

彭官又反駁,教導所能因應學員的需要而提供心理輔導,上訴方對此有所誤解。他又稱,上訴方若認為法庭沒有充分顧及男生的病情,應以判決有「實質而嚴重不公平的情況」為由,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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