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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首案唐英傑案 覆核不設陪審團決定 將加控危駕罪 (19:35)

【19:35更新】《港區國安法》首宗案件「唐英傑案」下月23日在高等法院開審,案件由3名法官共同審理,不設陪審團。唐英傑早前就不設陪審團的做法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10日)在高等法院審理,聆訊披露唐英傑將被加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法官李運騰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至下周頒判辭。

唐英傑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律政司長則由資深大律師孫靖乾代表,由《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審理。

申請方:基本法確保香港享陪審團制度

唐英傑一方表示,陪審團參與審訊的做法已在港實施180年,成為本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歷史甚至比《基本法》更長遠,《基本法》第86條亦確保香港享有陪審團制度,形容陪審團制度屬香港市民的基本權益。

唐英傑一方又稱,今次覆核並非挑戰《港區國安法》第46條中,律政司長可發出證書指示審訊毋須在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的條文違憲,而是針對律政司長作出有關決定時,不提供實際理由,亦不給予被告回應的做法,有違程序公義。

唐英傑一方引用北愛爾蘭的案例指出,當地的刑事檢控部門同樣有權安排部分案件在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惟基本法確保香港享有陪審團審訊的原則,並非單純的「案件管理(case management)」,故律政司長理應為是次決定提供正當理由。

律政司︰不設陪審團決定不受法庭干涉

律政司一方回應,雖然《基本法》訂明保留陪審團制度,但有關條文並非一成不變,形容陪審團制度並非基本權利;又稱《港區國安法》第46條只涉危害國安的罪行,認為條文沒有牴觸《基本法》,亦沒有完全改變現行制度。

律政司一方又指出,觀乎《港區國安法》的字眼,國安法第46條帶有強制性質,與《裁判官條例》中,律政司有權決定將案件轉介到不同級別法院審理的條文相同。

律政司一方另引述《基本法》第63條指出,律政司的決定不受法庭干涉,律政司在本案決定不設陪審團,與案件在哪一級法院審訊、是否繼續提出檢控等決定一樣,毋須交代相關理據。律政司考慮是否設立陪審團時,亦不只局限於《港區國安法》第46條所提及的3個因素。

另外,法官李運騰在審訊期間提到,知悉控方將加控唐英傑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形容該罪行與國安法無關。據了解,唐英傑一方將反對加控的申請,將於下月7日提出相關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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