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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兩份《操守守則》明日刊憲生效 (21:34)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的兩份物業管理業操守守則,將於明日(7日)刊憲生效,為全港物管公司及從業員,在處理代客戶收取有關物業管理的款項,以及物管公司於結束委任時的交接工作,提供實務指引。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主席謝偉銓表示,制訂《物業管理公司處理代客戶收取的款項操守守則》,目的是規定持牌物管公司須制訂一套妥善機制,代其客戶處理日常收取的各類款項,免除業主或住戶與物管公司之間的爭拗及投訴。

至於另一份《物業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結束須履行的責任操守守則》,就離任物管公司的交接安排及有關動產移交提供實務指引。謝偉銓表示,物管公司於委任期間作為業主組織的秘書或司庫,須依循此操守守則內的規定處理移交動產,並安排指明的會計師或其他獨立核數師審計有關收支表及資產負債表,令交接可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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