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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經理激光筆照警眼一秒囚3個月 上訴刑期得直改囚7星期 (16:15)

29歲女經理前年8月在尖沙嘴用激光筆照到警員眼睛一秒,被裁定一項襲警罪罪成,判監3個月。女經理不服裁決,就定罪及刑期上訴,高院今(6日)頒下判辭,表示上訴方新呈堂影片未能引證警員供辭有矛盾,故駁回定罪上訴,但認為判刑過重,改判女經理囚7星期。

上訴人郭麗芬(29歲),被裁定前年8月10日在尖沙嘴彌敦道與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警員朱冠強罪成。

上訴方提交一段新影片,欲證明被告並非如警員朱冠強所述,曾兩度用激光筆照射警方防線各約30秒。法官李運騰在判辭指出,新影片顯示其中一次綠光出現的經過,當時在上訴人身處的人群當中,雖然沒有人在30秒內連續地用綠色光照向警方,但可見有人斷斷續續地照射,此與朱冠強的描述「鐳射光維持了30秒」脗合,而30秒據上文下理理解只是一個大約時間。

李官續稱,新影片無損朱冠強供稱,因上訴人是附近唯一綠色光源而可在現場辨別她的說法。另基於舊有證據,李官同意原審裁判官的裁決,上訴人是有預謀出現,並非路人,並接納朱冠強是因現場混亂而弄失涉案激光筆。

對於上訴方表示朱冠強在庭上供稱被綠光照射到眼睛的秒數,與書面供辭有出入,李官不認為這是重要分岐,並指出證供重點在於朱冠強曾提及頭部被一道綠光照射,影響視線,並令他流眼水,而此點朱冠強在庭上及書面的說法始終一致,故駁回被告的定罪上訴。

刑期上訴方面,李官稱本案發生前警方和示威者本可和平散去,但上訴人突然以激光筆照射警員,此挑釁行為不單是明知故犯,更可能再挑起事端,引起他人效法,故認為上訴人無事生非,不能期望會得到法庭的同情,而且由不認罪至定罪上訴均可見她無悔意。不過李官認為,以本案的案情而言,警員被襲時間整短無受傷,原本判刑屬過於嚴峻,故改判監禁7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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