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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日暴動案4人囚51至56月 官形容「小型戰爭」示威者依賴警克制:若是真正戰爭誰勝誰敗沒懸念 (18:00)

前年10月1日國慶日,大批示威者在荃灣與警方對峙,3男1女否認暴動及縱火罪,法官早前裁決,除其中一男被認出是縱火者外,另外3人均以「伙同犯罪原則」及環境證供裁定罪成,各人今(5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3個月至4年8個月。法官形容當時是「小型戰爭」,但警方及示威者武力不對等,示威者只依賴部分市民默許和警方克制,稱「若是真正戰爭,誰勝誰敗根本沒有懸念」。

4名被告清潔工陳珩(40歲)、廚工陳金國(21歲)、電腦程式員李振文(27歲)、社工助理郭小琴(24歲)暴動罪成。陳珩另被控一項縱火罪。判刑完畢後,有被告家屬痛哭,另有旁聽者向被告大叫「加油」,李振文舉起拇指回應。

法官練錦鴻在判刑時指出,當日的暴動實為一場「小型戰爭」,雖然警方與示威者在法律權力、紀律訓練、裝備不對等,惟警方受法律約束,也有傳媒監察;反之示威者「爭取的是什麼、示的是什麼示威也不清楚」,僅依賴人數眾多、部分市民支持或默許,及警方執法時的忍讓克制,雙方軍力不成正比,「若是真正戰爭,誰勝誰敗根本沒有懸念」。

練官以4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首被告陳珩解釋將一幅橫額拉進火堆,只是表達對政權不滿,引起美國等國際媒體注意,無心傷人,練官不接納並指出縱火地方近民居,認為陳珩不顧他人安危,因此判他就兩罪囚4年8個月。

官:沒證據證明其中3被告角色 兩人「沒挑戰控方證據」獲減刑

至於另外3名被告,練官稱他們均以環境證供入罪,沒有實質證據證明3人在是次暴動中的角色,其中陳金國及李振文因沒挑戰控方證據,故獲額外減刑3個月,判刑4年3個月;郭小琴辯解好奇路過不被接納,只有良好品格獲減刑一個月,判囚4年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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