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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襲擊案|控方結案陳辭:身在現場鼓勵暴動均屬犯案 「飛天南」代表律師:僅自衛用過分武力 (15:33)

前年7.21元朗白衣人暴動案,6人不認罪的審訊今(28日)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辭。控方引用上訴庭就伙同犯罪原則的裁決,指出即使無證據證明兩名被告曾出手打人,但他們身在現場參與鼓勵暴動,都屬於主要犯案者,「至少都係secondary party(次要參與者)」。控方又強調,本案不存在暴動罪成,但意圖傷人罪不成立,必定是兩罪罪成或兩罪罪脫。案件押後至6月18日裁決。

6名被告為王志榮、黃英傑、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及蔡立基,他們否認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等6項罪名。

控方陳辭指出,本案雖無證據證明被告黃英傑及鄧英斌曾出手打人,但兩人在場參與鼓勵,可被視為主犯。法官葉佐文質疑「打人就同鬧人唔同,佢點樣成為毆打的共犯?」,控方強調,兩人與白衣人一同進入及離開西鐵站,鄧英斌亦曾持棍走上月台,伙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本案。

代表黃英傑的大狀陳辭稱,即使被告曾指罵在場的人,但其行為未達至暴動程度。葉官反問,被告動作挑釁,在場人認為他是暴動一分子,是否可理解暴動裏的分工合作。辯方回應稱,除非能證明被告與其他白衣人有共同目的,否則不可如此理解;又指出被告可能是見到別人擲東西才罵人,與其他人沒有聯繫。

代表被告「飛天南」吳偉南的大狀表示,吳偉南當時只是自衛時使用了過分武力,惟葉官質疑「過分武力法律上就唔構成自衛啦」;控方亦指出,案發時吳偉南向手上沒有武器的橙帽者揮棍施襲,自衛說法明顯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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